(2021年4月13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)
免去: 康毓东的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职务; 李 华的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职务; 赵彩兰的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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